(2016)晋0826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32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某,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已与被告宋某某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