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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远云与陈伟文、林春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云,陈伟文,林春伟,顾剑萍,深圳市居康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69号原告李远云。委托代理人冼耀山,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文。被告林春伟。被告顾剑萍。被告深圳市居康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明路嘉汇新城汇商中心1606室。法定代表人陈伟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远云诉被告陈伟文、林春伟、顾剑萍、深圳市居康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55元,由原告李远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仁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