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远云与陈伟文、林春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云,陈伟文,林春伟,顾剑萍,深圳市居康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69号原告李远云。委托代理人冼耀山,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文。被告林春伟。被告顾剑萍。被告深圳市居康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明路嘉汇新城汇商中心1606室。法定代表人陈伟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远云诉被告陈伟文、林春伟、顾剑萍、深圳市居康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55元,由原告李远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仁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