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执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海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华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海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71执2057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海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美景路海逸华庭B31卡商铺。法定代表人:黄鲁进,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华利,男,汉族,1983年8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横江镇小姑村吉石外组35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83082724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华利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华利所有的位于中山市港口镇海逸华庭5幢603房(现权属座落:港口大道48号海逸华庭5幢603房)的房地产[合同业务编号:HTN2009033736]。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锡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