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中义与张凯、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凯,李中义,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义。委托代理人黄折名。委托代理人陈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杰。委托代理人耿超。上诉人张凯因与被上诉人李中义、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凯,被上诉人李中义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折名、陈浩,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能将开庭传票有效送达给上诉人,而缺席判决,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系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潘全民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胡元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苗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