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筱雯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筱雯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催1号申请人范筱雯,女,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申请人范筱雯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银行本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080327292403267,出票人马雪萍,收款人范筱雯,出票金额为236000元)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范筱雯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才平代理审判员 陈丽萍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