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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筱雯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筱雯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催1号申请人范筱雯,女,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申请人范筱雯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银行本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080327292403267,出票人马雪萍,收款人范筱雯,出票金额为236000元)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范筱雯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才平代理审判员  陈丽萍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