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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虞国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0104刑申1号虞国标:你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本院(2009)秦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一)判决书歪曲真相。事情起因是徐小燕进京上访被拆迁办人员和南京市秦淮分局机场派出所民警进京非法截访、暴力殴打。(二)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3月7日徐小燕是被警车送至南京市军区医院治疗,并非被教育放回。围堵派出所大门、敲砸门窗、阻扰公务车辆外出、辱骂推搡民警,造成附近交通严重堵塞,社会影响恶劣都是机场派出所相关人员违法乱加拆迁户口导致的。(三)拉横幅是因为派出所报的户籍人数有问题,砸坏派出所小花盆也是虞国标因徐小燕无法去治病而发生的自残行为。(四)当事人认罪是被刑讯逼供所致。办案民警多次以当事人儿子、妹妹及奶奶威逼、利诱要求当事人认罪。故请求撤销(2009)秦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进行再审,宣告虞国标无罪并赔偿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申诉人虞国标的请求及理由,结合本案的审查情况分析。第一,虞国标在庭审中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在法庭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纠集他人围堵派出所、拉横幅的事实。第二,虞国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认罪是逼供所致。第三,虞国标的犯罪事实,除其陈述外,有证人常福生、濮思洪、濮思珍、裴庭祥、裴庭龙、虞涛、虞国美、虞国进、舒海东、姚春旭、尹成乾、张青雅、庄树峰、姜新龙、樊唐胜、刘军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摄影照片,书证南京市驻京办信访工作小组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申诉人虞国标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