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海州开发区兴隆装饰城李长安建材经营部与林昌盛、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昌盛,海州开发区兴隆装饰城李长安建材经营部,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异2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林昌盛。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海州开发区兴隆装饰城李长安建材经营部。负责人李长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宁秀刚,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海州开发区兴隆装饰城李长安建材经营部(简称装饰城)与被执行人林昌盛、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林昌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装饰城与被执行人林昌盛、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706执4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昌盛、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其等值其他财产。后异议人林昌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执行异议审查阶段,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异议人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异议审查阶段,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异议人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林昌盛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庭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