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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丘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中环亚光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环电陶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丘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环亚光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环电陶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2207号原告天津市丘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环美路3-1号。法定代表人马咏新,总经理。被告天津中环亚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微电子工业区微四路9号。法定代表人尚奎明,董事长。被告天津市中环电陶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5号。法定代表人刘玉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丘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中环亚光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环电陶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所欠货款86425.32元全额支付给原告,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丘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中环亚光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环电陶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丘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金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