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权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毅军,权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权毅军,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蒲城县火车站职工,住城关镇贾曲村二组。被执行人权永恒,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城关镇贾曲村三组。申请执行人权毅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权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欠款20000元及利息(暂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权毅军确认,被执行人权永恒暂无履行能力,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泽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