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1执恢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梁琨与邓德龙、陈冬丽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琨,邓德龙,陈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恢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琨,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温子章,男,住广东省佛山市。被执行人邓德龙,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陈冬丽,女,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梁琨与被执行人邓德龙、陈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协议及(2015)云新法民一执加字第31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邓德龙、陈冬丽应偿还借款本金62528元及受理费681.6元给申请执行人,但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完全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陈冬丽在中国银行云浮新兴支行的(账号:***********)存款16000元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陈冬丽在中国银行云浮新兴支行的(账号:**********)存款16000元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执恢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