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詹必贵等与泸州市博远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必贵,牟江福,王小琴,梁应德,泸州市博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詹必贵,男,生于1967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合江镇明家坝村5社31号。居民身份证号:510522196711100538。申请执行人牟江福,男,生于1963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合江镇魏家祠村6社23号。居民身份证号:51052219630222015X。申请执行人王小琴,女,1973年5月22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农民,住古蔺县太平镇煌家村11组。居民身份证号:510525197305222402。申请执行人梁应德,男,生于1950年1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白米乡黄金山村3社5号。居民身份证号:510522195001191274。被执行人泸州市博远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合江县九支镇安居社区安溪大街上段。组织机构代码69483974-X。法定代表人刘云开,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詹必贵、梁应德、牟江福、王小琴申请执行泸州市博远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泸州市博远商贸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詹必贵、牟江福、王小琴、梁应德劳动报酬7000元、6000元、5000元、16000元。现因本案执行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詹必贵、牟江福、王小琴、梁应德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3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