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阿牛拉比没收违法所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牛拉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执21-2号被执行人阿牛拉比。利害关系人吉额政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刑特没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阿牛拉比没收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从阿牛拉比、吉额政府的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了违法所得1595768.28元,该款已上缴国库;对吉额政府的银行账户内213881.72元存款及牌号川WB59**号轿车解除了冻结和查封扣押。现刑事裁定已经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刑特没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刚建执行员 牟 飞执行员 江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