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陈某某抚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810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200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理人:聂一凡,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某某,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银行存款102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