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董振祥与徐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振祥,许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董振祥,男。被执行人许俊峰,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董振祥依据已生效的乾县人民法院(2009)乾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9120元、诉讼费7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99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俊峰已年过80岁,一人独自生活,且长期有病,生活较困难,被执行人许俊峰已履行2000元。此案经合议庭合议,给申请人董振祥司法救助3000元。经与申请人董振祥谈话,申请人董振祥同意领取5000元后,剩余案件款全部放弃。2016年4月14日,我院已兑付申请人董振祥5000元(其中案件款2000元、司法救助基金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09)乾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争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