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5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383号原告陈某甲,男,194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黄河航运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陈某乙,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