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383号原告陈某甲,男,194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黄河航运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陈某乙,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