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8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潘柯辰与谭学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柯辰,谭学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平级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8执30号申请执行人潘柯辰,男,壮族,平安××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谭学智,男,壮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潘柯辰与被执行人谭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谭学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潘柯辰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另行计算)。因义务人谭学智未能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潘柯辰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3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潘柯辰。余下的债务,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案剩余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8执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定山代理审判员 莫胜同代理审判员 银宗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