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30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义申请执行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提取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303执19号申请执行人陈义,男,汉族,系安徽省濉溪县人,务工,现住昌都市卡若区。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姜德钱,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卡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83600元租赁费,交纳1890元诉讼费、1154元执行费,以上共计866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达县交通局有应得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达县交通局的应得收入866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措仁群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益西江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