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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苏某某(系李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苏某某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某银行支行账号XXX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某银行支行XXX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该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郝鹏举代理审判员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飞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