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与徐洛飞、熊卫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徐洛飞,熊卫珍,何新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3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215号。机构代码:86105499-1。负责人:徐璇颖,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林发,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经理。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徐洛飞,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熊卫珍,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何新明,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熊卫珍,女,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洛市镇庄田村牛毛咀组070号。身份证号码:362221195903216320。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诉被告徐洛飞、熊卫珍、何新明、徐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洛飞、熊卫珍、何新明、徐初英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江 岚人民陪审员 鄢高颖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