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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晶恒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顺廉百货商店、章伟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晶恒工贸有限公司,章伟国,上海顺廉百货商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837号原告上海晶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美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金福,男。委托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伟国,男,1957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顺廉百货商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章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晶恒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伟国、上海顺廉百货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晶恒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晶恒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81.50元,由原告上海晶恒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政审 判 员 孙 闫人民陪审员 曹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瑞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