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铂与被申请人纪善奎、吕爱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铂,纪善奎,吕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174号申请人胡铂,男,委托代理人葛显光,委托代理人于斐,被申请人纪善奎,男,被申请人吕爱芳,女,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胡铂与被申请人纪善奎、吕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1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吕爱芳购买的登记在烟台城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电厂东路156号19-1-502号房屋一套或冻结纪善奎、吕爱芳银行存款205000元,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吕爱芳购买的登记在烟台城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电厂东路156号19-1-502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元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由秀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