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梅与陈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梅,陈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433号原告何梅,被告陈广军,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梅与被告陈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何梅于2016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广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梅对被告陈广军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梅撤回对被告陈广军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