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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梅与陈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梅,陈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433号原告何梅,被告陈广军,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梅与被告陈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何梅于2016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广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梅对被告陈广军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梅撤回对被告陈广军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