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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明银与黄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银,黄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第601号原告陈明银。被告黄红艳。原告陈明银与被告黄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银于2016年4月11日以与被告黄红艳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银撤回对被告黄红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陈明银负担。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