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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1130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元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