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1130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元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