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3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376-1号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杜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法定代表人尹XX。上列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1.16元,减半收取2150.58元,由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婧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