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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376-1号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杜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法定代表人尹XX。上列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1.16元,减半收取2150.58元,由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婧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