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秋记、杨金刚等与滑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姬厚胜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秋记,杨金刚,滑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姬厚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29号申请人:杨秋记,男,1966年9月7日生,汉族。申请人:杨金刚,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滑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占威职务:经理地址:滑县八里营乡供销社棉花加工厂院内。被申请人:姬厚胜,男,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姬厚胜驾驶的豫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10000元及贾国平所有的《滑县房权证道口东关字第××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姬厚胜驾驶的豫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查封于滑县八里营大广高速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