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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4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黄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黄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470-1号原告徐某。被告黄某。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黄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黄某、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二被告的户籍地虽在自贡市大安区,但近几年经常居住地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当以被告黄某、王某的住所地确定管辖。二被告的户籍地虽在自贡市大安区,但二被告于2014年12月1日起居住在自贡市汇东新区,并办理了暂住人口登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于二被告的经常居地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故本案应当由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瞿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婉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