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81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何雪梅、余兰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何雪梅,余兰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511号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二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施胜健,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卫革,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何雪梅,女,壮族。被告余兰君,男,瑶族。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何雪梅、余兰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彩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黄璜担任书记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判员  汤彩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