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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黄雪琴与江苏磊达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琴,江苏磊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977号原告:黄雪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少斌,男,汉族。被告:江苏磊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2560919R,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梁垛镇北首。法定代表人:汤广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连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鑫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琴与被告江苏磊达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雪琴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雪琴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雪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