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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廷福诉被告辽中县肖寨门镇老观坨村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福,辽中县肖寨门镇老观坨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787号原告刘廷福,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辽中县肖寨门镇老观坨村经济合作社,住址辽中县肖寨门镇老观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廷福诉被告辽中县肖寨门镇老观坨村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廷福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辽中县肖寨门镇老观坨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廷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廷福撤回对被告辽中县肖寨门镇老观坨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刘廷福承担。审判员  孙玉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