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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松、肖利利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松,肖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04行审55号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洪宝,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金星,淮安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朱希林,淮安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副站长。被申请人杨松。被申请人肖利利,(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20日,淮安市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申请人作出淮计征决字(2015)02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夫妇于2012年6月和2014年3月违法多生育二个孩子。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被征收人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2686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2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在十日内履行义务。期满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126860元。另,淮安市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淮安市和淮阴区卫生局于2015年9月22日起被撤销,组建成立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淮计征决字(2015)02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君审 判 员  徐银海人民陪审员  侍善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陆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