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田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科凤,田永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任科凤,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1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田永仓,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5日,住扶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田永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永仓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田永仓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