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任礼会诉被告岳红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172号原告任礼会,男,住西安市。被告岳红举,男,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礼会诉被告岳红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礼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礼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侯连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浩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