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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任礼会诉被告岳红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172号原告任礼会,男,住西安市。被告岳红举,男,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礼会诉被告岳红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礼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礼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侯连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浩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