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大民初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张利与张锦仁、邵佳佳、第三人杨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利,张锦仁,邵佳佳,杨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174号原告李张利,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贺兰县。委托代理人白玉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锦仁,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民族、户籍地陕西省。被告邵佳佳,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民族、户籍地陕西省。第三人杨慧峰,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利与被告张锦仁、邵佳佳、第三人杨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张利负担,退还原告李张利16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张利负担。审 判 长 胡   斌代理审判员 宋 娜 娜人民陪审员 孙 永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 员( 实习)任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