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雷天才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13号罪犯雷天才,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天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上杭县临城南岗华丰机械有限公司等六公司人民币7348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雷天才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以罪犯雷天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天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2011年8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奖励分142.2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天才在服刑期间,一度放松了思想改造,于2012年8月22日、2013年5月7日受禁闭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天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上杭县临城南岗华丰机械有限公司等六公司人民币73489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