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高祀月与张献忠、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祀月,张献忠,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085号原告高祀月,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献忠,男,汉族,住青岛市。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祀月与被告张献忠、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祀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祀月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祀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春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