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甘少峰与陈守崇、谢得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少峰,陈守崇,谢得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149-1号原告:甘少峰。委托代理人:李正治,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守崇。被告:谢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少峰与被告陈守崇、谢得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甘少峰负担。审 判 长 吴新新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殷晓静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