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489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1年5月1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被告乐某某,男,生于1982年4月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其与被告乐某某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德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