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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489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1年5月1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被告乐某某,男,生于1982年4月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其与被告乐某某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德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