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姚清河与赵国咏、付必禄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清河,赵国咏,付必禄,李清云,付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91号申请执行人姚清河,市民。被执行人赵国咏,农民。被执行人付必禄,市民。被执行人李清云,农民。被执行人付艳梅,农民。本院在执行姚清河与赵国咏、付必禄、李清云、付艳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赵国咏、付必禄、李清云、付艳梅均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