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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姚清河与赵国咏、付必禄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清河,赵国咏,付必禄,李清云,付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91号申请执行人姚清河,市民。被执行人赵国咏,农民。被执行人付必禄,市民。被执行人李清云,农民。被执行人付艳梅,农民。本院在执行姚清河与赵国咏、付必禄、李清云、付艳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赵国咏、付必禄、李清云、付艳梅均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