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396号原告赵某,个体户。被告蔡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袁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