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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荣申请执行邻水县兰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邻水县兰家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李荣,男,生于1979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牟家镇刘家沟村。被执行人邻水县兰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复盛乡青林村三社。法定代表雷学德,该公司董事长。李荣申请执行邻水县兰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煤矿已停业关闭,政府奖补资金现未能到位;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只能待奖补资金到位后本院予以提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李荣申请执行邻水县兰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邻劳人仲案字[2015]第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第一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执行员  黄光明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