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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9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贾俊伟与北京领秀阳光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俊伟,北京领秀阳光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9417号原告贾俊伟,男,1988年5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领秀阳光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三里17楼1161室。法定代表人秦铁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俊伟与被告北京领秀阳光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贾俊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贾俊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 宇代理审判员  王娇娇代理审判员  郑 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