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民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大荔县神果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荔县叶家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胡东生、刘武斌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荔县神果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县叶家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胡东生,刘武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荔县神果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荔县许庄镇南街。法定代表人董照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升,系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荔县叶家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东生,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东生,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武斌,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福强,系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荔县神果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荔县叶家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胡东生、刘武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发回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秦文强审 判 员  李 谦代理审判员  郭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