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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亚南与河北众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南,河北众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335号原告张亚南。委托代理人师小伟,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众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路8号。委托代理人郝付华、米娜,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南与被告河北众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南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南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南负担。审判员  郝巧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