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72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池州市九华天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九华天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皖1722执55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九华天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敦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州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吴明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池州市九华天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石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池州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10653.68元(含案件受理费、鉴定��26000元,执行费141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经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