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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位某某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某,孙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573号原告:位某某,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孙某某,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位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位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位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