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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郭彤彤、田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彤彤,田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郭彤彤,女,1992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田微,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田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微银行的存款2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矿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