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申请湖北千百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湖北千百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鄂0984民督1号申请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76741508-4法定代表人胡迎发,主任。被申请人湖北千百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马口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092030-9法定代表人彭虎,董事长。申请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其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签订三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共计215000元,现申请人已履行代理义务,但被申请人仅给付20000元,尚下欠195000元未给付。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代理费19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湖北千百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人民币195000元。本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400元,由被申请人湖北千百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军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