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字第492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