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857号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商业A栋206室。法定代表人刘大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成成,长沙市雨花区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杨晓明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利超 微信公众号“”